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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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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地址: @youarenotalonehk_live
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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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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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368

2021-10-20 05:27: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3/2)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控方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指辯方陳詞提到曾經覆問PW1,要求在截圖P1a 指笫一行截停時被告行走方向,當時證人説向左。辯方陳詞指其實是向右方,陳文慧大律師説可能是證人搞錯是證人左右定畫面左右,而自己當時沒有意會方向是個issue, 而辯方當時沒即時向PW1指出是對證人不公平。
另外就法律爭議,辯方提出區域法院蕭樂婷DCCC334/2020案例指可依賴作裁決,但控方認為SHY案例對裁判法院才有约束力,即控方只需證明管有時有意圖使用即可,不須證明物品曾經使用。

辯方補充
回應控方指PW1回答方向問題是在控方覆問下才説,是過了辯方盤問所以辯方未能即時向其指出。而辯方立場是PW1本身口供明顯有出入,就算不指出,也沒有對PW1造成不公平。而區域法院蕭樂婷案例只是予裁判官作參考性質,而姚勳智法官之判決基準是有沒有使用過只是推論意圖。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 12月17日 14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決日辯方潘大律師因有其他案件,申請如未能出席,將由其他律師代表出席
1.7K viewsedited  02:27
打开/如何
2021-10-20 05:13:4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黃(21) #1120天水圍
已還押14天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5
=============
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他在還押期間遵守紀律,有悔意,他當時犯案是一時衝動,忽略後果,且是首次參與與社會運動相關的示威,他明白到本案為母親帶來創傷,現時希望可以重返社會,繼續事業。

求情信: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明白本案已斷送前途,他是因不明智和一時衝動而犯案。

建議刑罰:

報告指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辯方指勞教中心刑期可達12個月,本案案情並非嚴重,及不上非法集結,勞教中心的刑期可能過重,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案例比較:

施祖堯裁判官希望辯方將本案與HCMA247/2020案比較。

辯方指HCMA247/2020案涉及東鐵線,運作正常,即使車長看到路軌物件,但未必趕及剎車,影響較大;本案涉及輕鐵線,有交通燈,車長需不時留意狀況,是可留意到路軌物件,影響較小。

施祖堯裁判官認為解釋牽強,不理解為何輕鐵線的背景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而東鐵線則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反省,判處他短期監禁。
=============
口頭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4/2016,CACC4/2019,CACC2/2021和HCMA247/2020案。

量刑考慮:

法庭指雖然被告是受社會事件影響而犯事,但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有十多人參與,具一定規模,本案物品是從不同地方搬往案發地點,是有規劃,即使本案沒有造成傷害,但潛在風險高,案情不比HCMA247/2020案輕,辯方說法不具說服力。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防止重犯,保護公眾,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本案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

*求情內容不重覆
2.6K viewsedited  02:13
打开/如何
2021-10-20 04:42:5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204旺角 #審訊

D1 & D2 遇到交通意外塞車,延遲到十點開庭
2.0K views01:42
打开/如何
2021-10-20 03:00:07 【10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3.2K views00:00
打开/如何
2021-10-19 19:10:29 【#上庭聲援 - 10月20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0.19]
[2021.10.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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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11名被告(16-29) #續審 [3/25]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17) 已還押2個月 #判刑 (#1013旺角 拒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黃(22) 已還押16日 #判刑 (#0901東涌 刑事毀壞 串謀侮辱國旗 串謀縱火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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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新案件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趙 (17) #續審 [3/2] (#2020032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00(不設旁聽)
*,*(14) #續審 [5/4]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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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09:30
王,沈(25-30) #審訊 [1/3] (#20201204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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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黃(21) 已還押16日 #判刑 (#1120天水圍 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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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周(20) #審前覆核 (#1224元朗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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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15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陳宇明/2019年度區議會觀塘栢雅選區參選人 #宣布判決理由 (#2019區議會 沒有按照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答辯時認罪,於本年6月18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本年7月28日獲批保釋等候上訴,其後上訴得直可即時獲釋。)

(00:00更新)
1.9K views16:10
打开/如何
2021-10-19 11:41:2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16雷動計劃 #提訊
#其他案件

A1:戴耀廷 A2:葉劍青 A3:石守正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指警方蒐證需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D1因另案需繼續還押
D2及D3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2.8K views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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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1:34:13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2/5]

伍 (26)

控罪: 按此查看控罪詳情

——————

由於辯方於上一庭的即結案陳詞階段提出以《證據條例》第22A挑戰本案中控方的數碼證據。因此法官要求雙方再就數碼證據的爭議提交書面陳詞並於今日開庭處理。

開庭後,許官表示只睇了控方書面陳詞,辯方陳詞昨天才交到法庭,在開庭不足10分鐘內的時間才到手,因此未有時間細閱辯方的陳詞。

控辯雙方庭上講解陳詞重點,詳情今晚補。

1616 雙方陳詞完畢,法官表示涉及爭議內容廣泛,需時考慮再作裁決。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2月1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就本次數碼證據爭議裁決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2.3K viewsedited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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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48:1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早前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Link: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速報:

首被告押後至11月2日判刑,期間進一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次被告被判處監禁7月
———————————————-
判刑原因:

首被告:

法庭上次索取首被告的背景報告及青年院舍報告;辯方指被告今天承認擁有涉案背囊,至於噴漆,被告雖向懲教人員表示是上學時使用,但她今天承認是意圖於案發時使用。

被告就讀小學時學業成績及紀律良好,但上中學時不適應學習環境導致成績稍微脫軌,其後社工介入,故情況有好轉。被告明年考考文憑試,並立志從事醫護行業。

辯方續指,涉案噴霧上標明為防狼噴霧,它亦連著鑰匙,並非獨立噴霧。被告亦沒有於示威時使用噴霧,或以其攻擊他人等犯罪用途,故本案案情較輕微;參照英國火藥條例判刑指引,本案噴漆屬於非致命性武器,加上被告沒有使用噴漆,毋需判處阻嚇性高的刑罰。

至於控罪二,辯方引用兩宗案例,首宗案例的被告攜帶噴漆及士巴拿,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只攜帶士巴拿,惟二人均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直言望法庭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次被告: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深感懊悔,香官閱畢報告後連番質問,「懊悔啲咩?我喺封信睇唔到懊悔啲咩?」,辯方指被告承認一時衝動,香官又問「衝動啲咩?」,辯方指被告後悔參與社會事件,香官反問「咩事件呀?參與合法遊行依啲唔係犯法窩?喺可以窩,咁就唔需要懊悔啦!」,又強調「除口舌上話懊悔 實則上我睇唔到有咩悔意」。

香官判刑時直指,攻擊性武器罪罪行嚴重 ,要判處阻嚇性懲罰;又指當時社會事件均涉及暴力,案發時被告戴上手套手持支棍,屬隨時可使用的狀態;加上該棍棒有一定長度及重量,無庸置疑可造成嚴重傷害,終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
2.4K viewsedited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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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26:5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6/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結案陳詞 完,詳情後補。

———————————
15:26 退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2.0K views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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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26:1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K viewsedited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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