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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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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地址: @youarenotalonehk_live
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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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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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369

2021-10-19 10:25:0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D1:張 (32)
D2:鍾 (2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2暴動
(2)D1-2有意圖而傷人
(3)D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A1於上次提堂時(即本年7月22日),主動撤銷保釋條件,並還押至今。

答辯

A1 承認控罪一、三,控罪二獲存檔法庭
A2 否認三項控罪

A2審訊事宜

控方將分別傳召六名市民、九名警員及兩名醫生(專家證人),其中一名證人將以英文作供;沒有招認證供。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九天。

A1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7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A2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2年5月10日起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K views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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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18:02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9) D1/2/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10)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0)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射筆

———————————

今日(沒有)進度:

各辯方律師指控方今早12點才提交各式最新文件,需時審視。(如經剪輯的影像、列表、承認事實等) 開案陳詞仍未開始。

(林官又花了一些時間向雙方說教... 關於在庭上播放片段的正確做法)

押後至明天1430同庭續審。
2.0K views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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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23:06: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10月19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0.18] [2021.10.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陳,曾,*,黃(1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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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23:06:00 【#上庭聲援 - 10月19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0.18]
[2021.10.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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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陳,曾,*,黃(16-19) #宣布判決理由 (#1013葵芳 刑事毀壞;四人在答辯時認罪,陳、曾、黃於2021年3月10日各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則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申請。申請於2021年9月15日獲批,四人於同年10月6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劉(23) #不服定罪上訴 (#0729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4日被判處監禁6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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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11名被告(16-29) #續審 [2/25]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張,鍾(25-32) 張已還押3個月 #提訊 (#1006深水埗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譚得志(47) 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5/5]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符,高,陳,許(18-21) 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1中大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伍(26) 已還押14個月 #續審 [12/5]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2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9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2項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續審 [9/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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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鄧,蔡(16-25) #判刑 兩人已還押15日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馮(30) #續審 [6/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明知地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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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張(25) #提堂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36) 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吳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 (#0612金鐘 警方無理驅散和平集會並發射催淚彈,申索人因吸入催淚煙而受到精神困擾,現向警方索償。)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 戴耀廷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21:15更新)
39 view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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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2:55: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續審 [8/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下午最尾階段進度
(被告獨自上庭,八庭完咗一段時間先有人聽,庭內無記者。)

由於主問盤問都無聽,加上唔知問緊嘅片段係啲咩,覆問內容真係聽唔明,但就留意到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問法非常獨特…
例如明明證人就回答「xxxxxx」, 佢就立即話想澄清返,「你嘅意思即係yyyyyy?」, 明明證人答「4人」,張就即時問係四人定係4排人…

審訊初期已經多次投訴過嘅辯方 #黎家傑大律師 一臉無奈建議控方唔好再於開放性問題中加插答案,但裁判官及張都無正式作出回應。

當張正檢視還有沒有問題需覆問時,裁判官再次主動建議休庭讓控方考慮,更指出證人曾就部分問題以「部分同意」作答,問控方是否需要覆問。休庭後,張真係裁判官指出嘅問題作了覆問。

1616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再無證人需傳召


臨時證物呈堂性
控辯雙方已就臨時證物 PP6 PP7 的呈堂性呈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表示會採納內容,而辯方則有小許補充。
裁判官建議雙方把重點及辯方的補充一拼於明早0930時提交書面陳詞,以便法庭明天於1030時處理。

保釋事宣
辯方解釋近日被告雖然失去議席,但仍有不少工作需處理,今晨於辦事處工作至凌晨3時許才回家,因此今早才會遲到。被告對此感到抱歉,承諾日後定必準時出席審訊,同時願意提高保釋金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9日 10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K viewsedited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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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2:12:19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4/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 已被還押7個月
控罪詳情
————
1437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教授(詳情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辯方專家證人 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 梁曉姿

官質疑報告中英文版本問題

梁教授以四個原因指要理解一個字的含義單憑字典的解說是不足夠

梁教授就「光復」二字作解說。

梁教授就「革命」一詞作解說。

案件押後至明早10時於區域法院續審,屆時將繼續盤問梁教授,預計1小時盤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K viewsedited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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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1:22:0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
上庭裁決,D1 控罪1不成立,控罪2成立,還押至今天判刑;D2控罪2不成立
---------
辯方表示就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
呈上十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中學及high dip同學)。求情信顯示被告是盡責,善良,樂於助人,刻苦耐勞,正能量,孝順。

報告正面,同意其是真誠地承認過錯。

D1就控罪1有訟費申請
D2就控罪2有訟費申請

休庭10分鐘,以處理判刑。

判刑理由
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被捕後搜出整套裝備,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暴力的情況,但被告等人聚集於馬路上有機會令情況惡化,嚴重擾亂社會安寧。崔美霞覆讀報告及求情內容,恕不重覆。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量刑起點:4個月即時監禁 沒有減刑因素。

訟費申請
控方回應:
兩件事的主軸都是由交通燈引起。無論結果如何,2條控罪的證據均是圍繞交通燈。控罪1無須答辯只係因為沒有任何一位證人能指出該交通燈是被損壞。無論如何,相關證據都會被引入案件審訊,而非單就控罪1而單獨引入。

有關D2的訟費申請,其被捕時的裝備及裝束,特別是P11,12(3M手套及一包膠索帶),控方認為此二項物品加上其他裝束,及其與非法集結的距離,有自招嫌疑。

崔美霞指D1律師陳詞提出於第一位證人作供後,已預期控罪1將會表證不成立,控方亦有提出修訂,但不撤回提告。望控方在相關部分解釋。

控方指修訂控罪是其職責,但停止檢控非控方職責,甚至是沒有能力去停止檢控。即使不檢控控罪1,所有證據證供仍會繼續呈上法庭。而D2被裁定無罪是因身份辨認,而非該交通燈有否被破壞。

法庭認同交通燈是控罪2的一部分,所以不可以因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而把其切割出來,故拒絕D1的訟費申請。

法庭亦同意D2被截獲地方與非法集結地方非常相近,而其被截獲時身上有眼罩,生理鹽水等物品,雖然該些物品獨立來看有其適當用處,但綜合來說,有自招嫌疑的情況,故同樣拒絕D2的訟費申請。

按:手足相當精神,不時向旁聽席示意狀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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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1:15:09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曾(29) 曾還押逾三星期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8月23日在高院 #李運騰法官 席前批准保釋外出。

—————————

保釋申請被拒
立即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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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0:13:3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判刑 #裁決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599I)
(2)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0年 10 月 1 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同日同地,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

————————————

裁決速報:
控罪(1)在提訊答辯時被吿已經即時認罪
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刑速報:
就控罪(1)判罰款8000元,扣除保釋金1000元後,餘款需在11月22日或之前繳交

簡短裁決原因
兩證人警員PW1, PW2作供多項矛盾包括警告次數,警告時間同取走被告電話時序,警告聲亮之大細聲,又聲稱背住攝錄機影響收音,但拍攝片段可見PW1是斜向著攝錄機,二人又稱拍攝是從遠處但庭上片段收音卻異常清晰令人不解。PW1主問及看過拍攝片段後盤問口供多番前後不一,其中如作供說叫被告收起手提電話拿出身份證作發出599I告票,但睇過片段卻聲稱自己取走電話是想查看運行中程式而不是先取身分證。反之被告之作供同庭上片段相符,法庭不能排除現場嘈吵,被告初時聽不到出示身分證要求。基於上述觀察,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控罪(2)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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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09:50:3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D4:陳(32) D5:程(3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2 更改報告警署獲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 12月13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閱讀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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