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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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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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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3

2023-07-04 10:13:5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
[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1.3K viewsedited  07:13
打开/如何
2023-07-04 09:40:33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5代表:#潘大律師

上午進度

D5案情
就昨天控方打算FB截圖,代表律師向法庭陳詞表達立場如控方有截圖作盤問,希望可以預早提供文件以便及早向被告索取指示,法官提醒主控截圖非全部內文,只截了一些內容。主控指預早通知等如披露如何盤問,最極端情況是有人可通水給證人。

傳召D5-DW1 徐先生作供
盤問
延續昨天 DW1確認「申子居洒屋」FB為公司推廣平台之一(FB/IG/OpenRice)。自已有看但不是負責管理,法官追問是誰,回答是店負責人自己管理,同意貼文是2019年11月17日FB 之post。自己只負責運作不關心非店運作內容,再次確認自己非老闆,也不知店內職員有否參與2019年之社會運動。
報章訪問-老闆之一
確認主控指2019年8月29日自己曾接受報章訪問,對內容提到自稱是老闆之一沒有印象,主控再問「阿希」同是老闆,DW1指她是唯一老闆。報道出街自己從沒有看過,印象自己曾接受訪問兩三次,但對內容冇印象,何時及邊間媒體也一律冇印象。主控呈上證人該篇訪問副本D5-10(1),辯方申請休庭閱讀內容。

1011 休庭至1033

D5代表陳詞擔心控方引用訪問內容提及DW1背景去攻擊證人品格。法官指不會單憑證人背景政治立場判斷同被告暴動有否相關,再者證人背景同被告品格沒關連,控方指只是想帶出訊息DW1是申子居酒屋老闆卻不承認。
DW1 看完文章回憶是陪老闆出席該次訪問,只負責被人影相及安排食物照,對答全由老闆負責,當時聽到提及自己是老闆已經即時澄清,但不知報導出來仍指自己是老闆。
主控再呈上另一份2019年8月22日電子報訪問副本D5-10(2),內容同樣提及DW1是老闆,DW1同樣是陪老闆出席,證人今天才首次看到內文,不清楚為何寫自己是老闆也不同意自己是訪問主角因沒有對答。
僱傭合約
D5 僱員兼職合約上2個簽名不是自己見證。同意表格是19年1月開業至今採用,由老闆設計自己沒有參與同自己也不用簽此合約,內文提及辭職要交回制服。但沒有要求內穿深色衫褲外穿和服外衣。11月18日對被告D5上下班穿咩色衫褲冇印象。再確認D5 於19年6月口頭辭職沒有信件,9月D5再受僱也沒有再簽兼職合約,一切文件安排由老闆決定。D5之勞工保險,MPF及報稅全非自己負責所以不清楚
員工出勤紀錄
呈堂紀錄吸了公司印,上面沒有日期,但肯定是2019年12月7日。同意出入機印沒有年份月份,同意理論上每個月也可印出相同日子時間打印紀錄,不清楚打卡機是否可人手調教日期時間
現金糧單 D5-5 及D5-6
由DW1手寫所有資料蓋印再由證人簽名,但僱員不用簽收,主控指文件目的沒有證據僱員收了人工, DW1同意。糧單是今年5月經老闆向會計部取得。為何D5在9月重返公司只拿11月糧單?DW1指因案件在11月沒想過拿取較早文件。不同意D5其實19年11月沒有受僱於居酒屋。
打卡紀錄
11月18日共有9位員工返工,自己在燒考爐看到4至5人返工打卡包括D5。工卡出糧後由會計保留,不知法例要求保留7年。主控呈上居酒屋內相片D5-10(4)查問燒烤位怎看到員工打卡?DW1解釋如何看到。
D5進一步工作證明
DW1回答法官知道D5當日有同其他同事在店內晚飯,自己沒有食。同意D5在2019年份之所有工卡及糧單仍可以找到,要先問會計部能否今天找到。

1216休庭到1230 ,D5事務律師及DW1聯絡DW1公司查詢索取D5工作紀錄文件。

再開庭DW1表示搵過老闆後知悉需要一星期時間找回文件。法官指進度考慮不會要求提供進一步文件。
法官問員工返工放工有打卡紀錄,但如中途外出沒紀錄,DW1同意。
覆問
-盤問下指兩三次訪問內容冇印象但對11月18日發生咩事卻有印象,DW1指訪問非主角,11月18日因D5被捕所以印象深刻,因何罪名早期不知道,也沒追問。2022年頭D5告訴才知是暴動罪
-法官問每月7號出糧有否指明答冇,再看合約第一頁確認有指明。
-回答主控員工在糧單簽收更安心,但當時以為自己簽名已確實
-法官問員工返工放工有打卡紀錄,同意中途外出沒紀錄,但當日D5只趁5分鐘小休時到過店外食煙。

1251 DW1作供完畢,下午1430傳召 DW2。
1.2K views06:40
打开/如何
2023-07-04 08:37:39 片段辨認:

在前往被告的單位前,警員指自己已早於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23日花了超過100小時觀看不同網上來源(包括YouTube、Facebook、和新聞片段)片段和閉路電視片段,以尋找犯案人的身份,因此他在搜屋時的目的是尋找犯案人的衣著。

警員指現時不記得自己於2020年5月8日觀看甚麼片段,後來觀看自己製作的材料後,記得當時上一手的調查員交了形點的閉路電視予自己(但這些片段沒有價值),但自己不知道原因。

在辯方詢問下,警員同意自己不可以擅自接觸其他案件,亦同意自己是於2020年6月1日才收到案件檔案和正式接手本案(此前自己不知道自己成為調查員),但於2020年5月8日已開始調查本案。此外,POL155也沒有紀錄警員於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1日的調查工作。警員不認為這是「非正式工作」,這只是沒有名份,但不同意沒有紀錄是「著數」,唯同意POL155的記錄是重要的內容,自己沒有記錄是不理想。

根據調查報告,警員14380於2020年6月1日給予他閉路電視片段和文件。警員指這些閉路電視片段是正本,他之前觀看的閉路電視片段是工作副本。

根據調查報告,警員14380於於2020年6月1日給予他閉路電視片段列表。警員指這列表是關於形點的閉路電視內容。

控方呈上警員自製的片段觀看紀錄。根據紀錄,警員花了約140小時觀看不同片段。

警員指因為片段不能清晰看見揮很多拳的男子,所以放棄。

警員同意根據調查報告,有些觀看片段的時間與其他工作的時間重疊,但事實上調查報告的時間只是約數。

根據警員描述的調查發現,他發現了有27條片段是與案相關。然而,不是所有片段都有調查價值,因為有些片段不能清晰顯示襲擊者的特點,或與其他片段重複顯示同一情況。

警員亦準備了一個片段列表,警員指片段的編排準則是取決於自己從那位警員收到片段。

警員指自己沒有就何日觀看甚麼片段作紀錄。在法官詢問下,警員指當時林督察沒有下達太多實際指示,但有給予一些網上片段(包括有線電視、TVB、和NOW新聞片段)和閉路電視(共5段)以協助他追尋犯案人,至於其他在片段列表的片段,他是自行在網上借關鍵字尋找的,包括大紀元、啤梨頻道等。

警員亦準備了一系列截圖表,並附以自己辨認基礎的描述(當中包括行山仗、黑色背包、黑色鴨舌帽、有公仔圖案的白色上衣、多種顏色的短褲、綠色運動鞋)。警員指這些截圖可協助自己辨認犯案者的身份,亦可以顯示襲擊事件的經過(而他相信被告是身在當中)。關於截圖的順序,警員指這是取決於片段列表的順序。

根據調查報告,警員曾調查分別姓關(關振邦先生)和潘的男子,以及於2020年6月21日收取姓關的男子的通話紀錄,因為片段顯示被告曾多次與關的男子一同前行。至於為何會有姓關的男子的電話,因為姓關的男子在以前曾報警 (事實上,這電話號碼和Facebook(由林督察提供)都是找出被告的身份和住址的重要資料)。雖然調查過程牽涉到其他內容,警員指出自己花了90%時在被告身上。雖然警員不同意事實上沒有觀看片段約100小時,但同意有些片段內容與被告無關。

辯方說片段顯示被告曾與1男2女同行,問警員有沒有懷疑這1男2女牽涉刑事罪行。警員說沒有,不過仍有索取這1男2女的婚姻和房屋紀錄。

在法官詢問下,警員指自己是拘捕被告後才準備相關材料。此外,警員指自己接到任務的初時目標是辨認多位施襲者,不是只針對被告一人,現時只針對被告一人是因為警員於當時不能借片段追蹤其他襲擊者。

在法官詢問下, 警員指在140小時(見上文)中,他花了小量時數有搜尋其他施襲者(即另一位曾揮打很多拳的男子),但由2020年5月11日的星期起,他的搜查目標是只針對被告,這是基於片段清晰度的考慮。

片段1:有線電視
片段顯示的實時是18:26:32時,畫面可顯示有身穿白色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上衣的人身在屯門。

片段2:東網
畫面可顯示有身穿白色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上衣、短褲、和綠色運動鞋,佩戴著黑色鴨舌帽,和手持行山仗的人身在屯門。雖然畫面中的人沒有戴口罩,但由於施襲人沒有戴眼鏡,故這不是警員的辨認基礎。

法官要求將畫面顯示的人與庭上的被告作比對。控方亦邀請法官將警員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與畫面顯示的人比對。

警員表示已經不記得被告在被拘捕時有沒有戴眼鏡。

片段3:閉路電視(老鳳祥銀樓)
畫面可顯示有身穿白色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上衣、灰色短褲、和綠色運動鞋,佩戴著黑色鴨舌帽在店舖外走過。

辯方說警員沒有就步姿、動態、外貌、和身型作辨認基礎。警員不同意自己沒有以身型作辨認基礎,但同意自己因疏忽而沒有紀錄。此外。警員亦曾「少少」考慮被告的髮型作辨認基礎。

警員現時只記得他是於2020年6曰24日的早上帶被告前往警署,並於稍後時間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進行約1小時錄影會面,而下午則帶被告打指紋。警員指自己印象中由進入被告單位至將被告交予值日官期間,估計自己見了被告9小時。
=============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0:00續審,屆時預計會完結控方案情。

*上述底線內容為辯方盤問、控方覆問、和法官澄清的內容
1.1K viewsedited  05:37
打开/如何
2023-07-04 08:37:23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昨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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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5警員13705 (現時已經離職):

搜屋: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00時左右,警員與PW4和警員14928一同前往被告單位執行任務。

約06:13時,警員到達被告單位並敲門。

於06:16時,被告打開門,PW4見狀出示委任證和說出搜查令。當時被告表示要找律師,其後關門。由於警員們不接受此情況,故繼續敲被告單位的門。

約06:17時,被告打開門,警員們再解釋搜查被告單位的目的,這時單位閘門是仍然關上。其後,PW4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以核對身份,當時被告要進入屋內找身份證,並且將木門關至只留下虛位,這時是約06:19時。

約06:23時,被告打開鐵閘,PW4見狀就出示委任證和說出搜查令和搜查目的。

在約06:19時至約06:23時期間,警員曾要求被告不要將木門虛掩,令他們看不到單位的情況。

辯方播放片段,畫面顯示警員、PW4、和警員14928在約06:10時進入電梯,並在06:11:27時離開電梯。警員同意不需要花1.5分鐘到達被告單位(警員指自己於約06:13時到達被告單位),但不同意自己的時間紀錄是錯誤。

警員同意被告於約06:30時至約06:43時期間,被告是在廁所內,因此看不到客廰的情況,亦不知道警員和PW4在單位做甚麼事。警員不同意先讓自己和PW4在單位外等候是較佳的做法,因為這會對警員14928的安全有危險。

在警員拘捕被告和對其作警誡後,警員開始搜屋的程序。然而,由於被告單位於當時是較混亂,所以警員要求被告站在客廳中間觀看搜屋程序,但其實被告於有段時間被安排站在門口,因為被告單位的廚房時較混亂。此外,警員亦曾帶被告進入廁所,以讓她觀看自己檢取襪子的過程。

辯方說被告家中的所有櫃門都被警員拆爛,當警員嘗試重新安裝但失敗時,被告曾說「放喺地下得喇」,然後站立,但警員馬上說類似「你犯嚟㗎,即刻坐返低,再郁告你襲警」的話。警員不同意。

警員指自己檢取證物時,被告是在他旁邊,所以被告可以看到自己檢取證物時的情況。

關於搜屋的分工,PW4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和床後的櫃,而自己則負責搜查被告家中的其他角落。

最後,警員在搜查行動中搜出了不少物品,除了承認事實外的物品,自己亦曾在單位內的沙發搜出和檢取一條灰色短褲(當時被告在沙發旁邊,故可看到整個過程),當中這條褲具多款顏色和圖案。警員說他檢取這條灰色短褲是因為他相信這是被告犯案時所穿的衣物。此外,警員亦曾檢取一對鞋,不過這對鞋並不是在被告單位內檢取。

警員曾於2020年6月24日約08:26至約08:50時在被告單位拍攝照片,並於約06:45時至約08:10時檢取證物。警員指全部證物是由他檢取,包括一條灰色短褲。

關於檢取證物的過程,警員記得除電腦和行山仗外的證物有放落證物袋。雖然並不是每件物品都放落一個證物袋,但每一個物品都有各自的證物袋。此外,警員記得當時有些物品是即時處理,有些物品是集中處理。

警員不記得於約08:10時是否尚未完全將所有證物放入證物袋,但記得兩頂帽和褲都是在沙發找到,而每次檢取物品時,他有告知被告。警員不同意自己沒有告知被告、被告沒有機會觀看檢取過程、褲不是屬於被告、和褲不是在被告單位搜出。


警員表示在搜屋過程中,沒有拆毀過被告家的櫃門。辯方向警長呈上照片,照片顯示有櫃門分別鬆脫、跌在地上、或是已經損毀,或是消失不見。警長不同意這是因警方所致,但留意到有櫃門本身是狀態不理想。

辯方說警員曾在記事冊記錄沒有物品遺失及損毀,並要求被告簽名,但被告沒有簽名,最後由PW4加簽。警員同意。

警員同意被告的鞋本身不是在單位檢取,因為林督察曾致電他告知被告曾丟鞋落街。警員記得林督察曾進入單位,但不知道其在單位做甚麼事。警員不同意被告單位的窗戶在他們入屋前是被關上,而在他們入屋後是被打開。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你丟鞋落街啊」,和「你好認咗佢喇,你唔認啊嘛,我依家反轉你間屋」。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類似「你唔解鎖部電話點證明電話屬於你定係偷返嚟」的話,而當被告沒有開鎖後,有警員對被告說類似「你唔撚開啊?我慢慢同你玩」的話。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林督察曾問被告「你件高飛狗衫喺邊」。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警員是在記事冊自行加簽,被告本身沒有看過記事冊。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那對「Scott」鞋是在警員進入單位後才跌出單位。警員不同意。


警員確認他曾在被告單位內搜出和檢取一個黑色背包、一頂黑色鴨舌帽、一頂黑色帽、兩個外置硬碟、一支行山仗、一個帶「Scott」字的鞋盒(附有鞋子的顏色 - 湖水綠/藍,和尺碼 - US8)、和一條灰色短褲(上文已提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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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如何
2023-06-13 17:37:4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7/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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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報告,詳情後補

由控方盤問DW3 鄭小姐

傳召D4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感謝臨時直播員
828 viewsedited  14:37
打开/如何
2023-06-13 17:04:21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匿名證人

D8 辯方
問證人未到北行線行人路時,有否留意有人向北走,證人指他從天仁出來時見有示威者已向北走,他遂聚焦寶寧大廈外的人。證人同意過了彌敦道一半後看到有人往北走,不同意辯方所指該人羣不一定是示威者,解釋因為已持續很久,亦有睇新聞,指此區域的必定是示威者。

辯方指證人講法不公道,證人不同意。陳廣池指這是證人自己的判斷,唔可以話佢有錯,並指佢係執法者角度同辯方審理角道不同。辯方指證人需要講出其基礎,續指證人不能講出該群人在做什麼,有一干竹打死一船人情況,不認為是彼此角色不同的原因,並指出屬於合理同公道既盤問。陳官指此能放在陳詞部分。控方反對辯方的盤問方式,解釋證人早已回答了其基礎, 並解釋有睇新聞和認為現場是示威者,有作出事實回應,認為辯方和證人是純粹爭論。

陳官再問辯方是否想證人批評/覆核自己。辯方問證人,儘管早前所提及的背景描述和時間持續,仍不會知道所有走向北的人所出現的原因和做過什麼,形容他們為示威者不公平,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他看見彌敦道北行線的人往北面走時是否不知道警方於黃格仔推進了多久,證人不同意並指出這是同時發生的。辯方再問當證人看到A1出口有人向北面跑時,黃格仔推進了多久,並指證人雖指同時間發生,但與黃格仔警員係唔同地方進發的。證人指唔明辯方問乜。辯方指出當證人推進至彌敦道一半,第二批向北面跑的人是因為黃格仔警員的推進還是其他原因證人是不會知道的。陳官質疑辯方盤問,又指自己細心公平,不論控方還是辯方證人,都不批准有揶揄情況出現。

辯方問證人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時,是否有速龍打橫攔截封鎖,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證人到達中間分隔石壆前往北行線時,北行線的人有轉左入窄巷離開現場,證人回答當跑出A1出口時有看到此情況,同意是在自己嗚槍前看到

控方覆問
就辯方基於p007g 盤問證人有否看到窄巷有人,問證人是否和p007g同一角度,證人回答他是從天人茗茶的角度睇

1227休庭
下午1430將傳召A26
———————————-
下午內容:

傳召匿名證人pw11 A26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2325時證人和其他警員坐小巴到達窩打老道近廣華醫院欲入碧街,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交界時地上太多雜物 ,在2325下車,沿碧街向彌敦道跑向南行線,有黑色衣着示威者向北面跑。

證人指他過了中間位置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 此舉令示威者轉去西邊進入細巷,但因為太多人導致有堵塞情況,於2326至27時證人在北行線近慢線,A1出口處用胡椒球彈槍射向寶寧大廈,解釋是因為想阻止更多人進入

證人指走入細巷的有超過100人,主要黑色衣着有些有頭盔,並指發射胡椒球彈後沒有人再入細巷,但有人四周圍跑,證人指出他的同事控制了一些示威者然後他作掩護。證人指其中一名黑色衣着男士由南跑向北面,即向證人之方向跑過去,證人叫警察咪郁,最後證人有制服該名人士,並指該時身邊仲有好多人跑,證人當時在A1出口後面的行人路制服該名男子,後來交給cid。證人指出他在此位置制服了兩名人士,分別姓梁和姓鄧

睇片2323實時
片段顯示中間靠右有天仁,而藍色頭盔燈的是刑事偵緝隊和機動部隊成員。能看見有人從彌敦道往碧街細巷。

d5辯方盤問
證人記憶中他所乘坐的特別戰術小巴沒有標記,是和當時的指揮警員同一架車。證人指出他落車時還未知道整體情況和計劃,只知道要快速推進,證人係頭六七個落車,講不出有沒有其他小巴在他前或後有警員下車。

辯方問證人跑向彌敦道北行線時是不是第一眼看見窄巷中的情況,證人回答在南行線時已經看到,並指看到有示威者進入窄巷,當時未有擠塞情況出現,同意辯方所指好快有擠塞情況,證人解釋當他在彌敦道北行線時,他們的舉動令人們轉入窄巷繼而很快出現阻塞情況

傳召匿名證人pw12 A8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速龍,證人於2325收到A1指示前往彌敦道碧街交界拘捕於2300時犯下非法集結,破壞和掟嘢的黑色衣着示威者。證人於2325時近碧街窩打老道下車,跑至天仁茗茶對出(寶齡大廈廣豐找換店?),證人指出當時看到很多火種和磚頭。

證人指黑衣示威者在彌敦道南行線和北行線向北走,當這群示威者跑近碧街有向警方向投擲汽油彈和磚頭,證人指在長興大廈(音)對出南行線中線位看見一名肥身材男子帶着黑色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黑色短袖深色短褲白底波鞋,證人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和長興大廈中的巷制服了該名人士。

證人指出他和該名人士都跌了在地上,該名男子姓李,李姓男子的頭跌在地後顯得意識模糊。控方問證人在A2出口有沒有看到有警方佈防,證人回答只看到兩名(?)

睇片 實時2327
看到A2出口有深色三人士,控方問證人是什麼人(機動部隊?聽唔清)

控方指證人控制李姓男子時看到兩名警方人員,但看不到天仁茗茶位置的情況。2346時救護車到達後證人和李姓男子一同上車前往醫院。

傳召匿名證人pw13 a20
控方主問

證人為速龍小隊成員,於2325下車,在碧街看見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南北行線跑向北面。當證人在碧街東沿彌敦道南行線跑時仍看到以上情況。

證人指出該些人群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證人於是追截,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時證人回頭並欲截停在跑中的示威者,成功截停了一名姓郭的人士,他帶着灰色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短袖衫,黑色手就,手套,黑色鞋和黑色背包,當時也有其他黑色衣着人士但裝備不同。

證人替該名人士構想搜救,認為現場不安全,而咸美頓街以西也沒有警方,最近有警方人員是在彌敦道咸美頓街的警方防線。

睇片
顯示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外有速龍,彌敦道南北行線和行人路是證人隊伍所設立的防線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入咗咸美頓街後制服了郭姓的人士,該名人士及後有沒有進入tha。證人回答先帶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之後在九龍行位置,及後有被帶往Tha

明早0930續,下午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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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14:20:26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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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當時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只是投訴執法人員濫用暴力,引致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風險不高。

法官指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考慮,擇日作裁決,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庭外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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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12:37:21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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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作供
繼續主問
在A4家中睡房內搜查,警長51817在門外沒有對話。進入屋時除了A4及繼父亦有小朋友正在睡覺。搜證完畫下屋內草圖及紀錄檢取物品。0935時押解A4離開,0849坐車到達黃大仙警署,其後帶到房間並向A4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PP426),之後作搜身程序才作拘捕過程補錄口供寫在記事冊,補錄有覆讀並問有冇修改再比段聲明抄寫,A4表示沒修改並照抄寫聲明及簽名。
吩咐同事協助影印記事冊口供時問A4是否能提供家中搜到iphone 之密碼,將來會作呈堂作證,被告同意自願提供密碼,自己即場開機快速查看內容,填寫表格Pol 1159記錄手機檢查內容及其密碼,防止證據流失及沒有安全問題。
自己之後11時許同警長將A4帶到錄影會面室,警誡後1117時開始錄影,過程約十多分鐘。完成後將Pol 1151及一隻錄影光碟交A4。
播放錄影會面(PP426)
-先確認已簽Pol 154,A4表示不用律師在場。
-確認5月26日早上家中搜到物品:
一頂黑色cap帽、一條、灰色短褲、一件紅色急救背心、一個袋內有防毒面具連濾罐等、一個袋內有頭盔,防毒面具、一對帆布鞋。警誡後A4指上述物品作急救。
-確認早前補錄警誡口供內容,沒有補充
11時半離開黃大仙警署,因案件主管在灣仔警署,約1255帶同A4去灣仔警署。此時見到A4身上有另一部IPhone XR電話,問A4願否提供密碼,提醒可不提供及將來會呈堂作證,A4願意提供密碼,PW3即打開電話快速查看相冊、whatsapp通訊內容, 13:35時再填寫第二份Pol 1159記下電話已觀看內容(PP429),根據程序晚上9時許套取指紋及替A4拍照。5月27日再替A4做錄影會面、早上三時許第二次套取指紋。
A4代表盤問
- 2009年入職,案件發生時擁有超過十年經驗,不同意處理口供、證物時有疏忽。
-出發時沒有帶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 因知會帶犯人回警署及總部。程序上沒要求出發要帶在身。
-入屋後A4由繼父叫醒,在睡房行出,有出示身分證,忘記那裡拿出。
-上門前已知A4個人資料,但沒有A1資料,有問A1所以記事冊識填招認指A1姓「甘」。
- 作供指Iphone XR是黑色是因屏幕是黑色 ,不承認疏忽,因有抄下IMEI 號碼

[1630] 今日審訊完畢,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主控及D4代表明午將到其他庭下午估計1530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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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10:20:0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4位被告(27-34) #0801火炭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 #爆炸品
A1和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A1和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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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四位被告,A1在法庭承認控罪1、5、6;A2在法庭承認控罪1;A3在法庭承認控罪1、4、5、6;A4在法庭承認控罪1。他們在承認案情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牽涉於在2019年6月發生的社會事件,其間引起不同的暴亂事件,亦有人倡議港獨,並企圖以暴力的方式達到目的,使香港市民人心惶惶。

案情:

截停和搜身:

在2019年8月1日晚上,警長4810前往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調查一宗爆竊案,其間看到被告們分別手持尼龍袋和紙皮箱等從升降機出來,遂尾隨他們至坳背灣街,其後截停他們。

在搜查其間,警方在尼龍袋和紙皮箱內發現大量物品,包括24支行山杖、10支球棒、護臂、揚聲器、防毒面具、金屬珠、口罩、索帶、及泳鏡等。經搜身後,警方從A3身上發現一串鎖匙,其後進入涉案大廈其中一個單位,當時單位內有3男和1女。

案發單位的搜證:

警方在單位內檢獲藤條、弓、箭、防毒面具、護臂、寫有「光復香港 Restoration of Hong Kong」、「敬黑(上下合成一個中文字)」、和「走私狗 Smuggler」字樣的模板、多件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t」、「Hong Kong Nation」、「INHIBITANTS」、「Indigenous」、「Native」、和「HongKonger」字樣的T恤等。

警方發現一份日期為2019年7月31日及8月1日的臨時和正式租約,由A3承租。

警方亦檢獲一些油、糖、洗衣粉、麵粉、白電油、和乙醇等。專家認為這些均屬可燃材料,如製造成汽油彈,或可延長汽油彈的燃燒過程。

閉路電視的發現:

警方翻查鄰近喜利佳工業大廈的金豪工業大廈的閉路電視,發現各被告曾出入大廈,並同樣持尼龍袋、紙皮箱、或推手推車。

警方押解A3到金豪工業大廈工作室作搜查,並發現11個煙霧餅(可引起白色和啡色的煙霧)、印有「HK IS NOT china」、和「Hong Kong independent」字樣的上衣、圓盾、索帶、盾牌、頭盔、3罐噴漆、眼罩、雨褸、退熱貼、和圓盾等物品。在這些物品中,其中1個頭盔上發現A2的指紋。

政府化驗所和炸彈處理科專家認為有關煙霧餅主要可製造煙霧。雖然不會造成實際爆炸,但過度接觸相關含氯酸鉀的煙霧或會引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在A4家中的發現:

警方隨後於A4的家中發現一封名為「給各位的家書」的文件,並標明「請代我公開所有內容」,內容如下:

「寄語全港市民:

革命不是請客食飯,喺中共極權底下,你做乜都係叛亂份子,無分別的,相信我,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反抗暴政嘅人民是無罪的,記住佢哋做乜都好,永·不·割·席!

1/8/2019
(A4的名字)」

本案判刑:

本案的特點是被告們不只是自用涉案物品,亦是會提供予暴徒在暴亂的情況中使用,破壞社會安寧,這是加刑因素。然而,由於國安法於案發時未實施,相關港獨物品,只會視之為背景考慮。

控罪1的最高刑期是監禁3年。量刑時會顧及到涉案武器的數目、性質、是否容易使用、被發現時的位置、和管有的意圖。本案所涉物品的數目不少,若落在暴徒手上,他們可用之襲擊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是破壞周遭的環境,使和平集會遭騎劫,演變成暴力和破壞的情況,亦如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所述:

「…..影響市民參與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當前往示威請願的地方的人會帶備攻擊性武器這可能性成為必然擔心的時候,打算只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的市民便可能卻步,放棄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這影響市民行使一項重要權利的後果是不可忽視的。」

控罪4和6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

就控罪4而言,油、糖、麵粉、和洗衣粉是可燃和延長汽油彈的燃燒時間。在社會事件其間,當警方作出驅散行動時,暴徒便會用汽油彈還擊,此亦對社會帶來安全威脅。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和收藏材料予暴徒用以製作汽油彈。即使如此,本案不涉縱火的控罪,亦不知道本案涉及的材料可以製作多少枚汽油彈。

就控罪6而言,在社會事件其間,有人塗鴉公共設施,噴上反政府和悔辱性的口號,亦會當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時破壞閉路電視。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3罐噴漆予他人使用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5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4年。薛偉成法官曾在HCCC41/2016案中指出,現今無論本地及國際社會均高度關注一些無差別地針對公眾安全的暴力事件,因此有關這些性質案件的量刑必須要反映這些罪行的嚴重性。法庭在處理管有或製造爆炸品這些罪行時應判處具有一般和特定阻嚇力的監禁刑期而任何從事涉及這些罪行的被告人一般也預期會被法庭重判。

由於現今網上資訊流通,罪犯很容易便能透過搜尋便得知如何獲得製造炸藥原材料的途徑以及如何製造炸藥的方法。況且,現時那些原材料均極為容易便可以在一般市面售賣的商品或家庭用品中找到,法庭因此在量刑時更需要考慮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李慶年法官亦在DCCC476/2020案中提及到量刑時要著重爆炸品的份量和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一般的量刑起數會由監禁2年至5年不等,而若案件牽涉社會事件,刑期則更高。

本案牽涉的爆炸品份量不少,被告亦會提供予暴徒使用,雖然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不高,但若有人過度吸入會造成傷害,特別是在暴動現場中沒有配戴防毒面具的人。

考慮上述,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控罪4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控罪5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3個月;控罪6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A1和A3牽涉多於一項控罪,故須處理總刑期的問題,本案所有控罪皆來自相同的背景,刑期可予以部分同期執行,結果寫於下段。

由於所有被告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4個月是A1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2的刑期;監禁3年2個月是A3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4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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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10:19:52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續審 [4/3]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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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庭收到雙方陳詞;裁判官提出辯方依賴一些未做謄本之錄音,該錄音雖是已呈堂可依賴,但沒有謄本卻是不理想做法;裁判官着辯方做謄本(70b,16段)。辯方法律代表同意做謄本。

裁判官批准重開辯方案情
須準備謄本,讓控方接納為承認事實後才正式處理結案陳詞;
裁判官問再有沒有其他證據,雙方法論代表回應已沒有。

辯方大律師要求押後一星期處理,如雙方法律代表可達成共識,需於6月21日12:00時呈交承認事實及謄本。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時同庭續審

[14:44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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